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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然,这只是总的情况,就各镇的情况而言,则不尽如此。元和六年(811)十二月辛未敕云:“其涪州缘属荆南,有供荆南节度钱二千四百贯,今随本州割还黔府,兼于涪州送省钱三千八百贯文内更取一千五百贯,添赐黔府见将士军资。”这个决定是针对黔中遭水灾,军资不济的情况作出的。涪州从荆南割属黔中,其原送使钱二千四百贯增加一千五百贯,为三千九百贯,同时其上供钱则从原来的三千八百贯减少一千五百贯,为二千四百贯;留州部分不变。上供与送使的比例从1。6:1变成1:1。7。
而《吴地记》所载苏州的情况则有不同,上供三十万六千八百三十贯,留州十七万七千七百二十贯,送使十七万八千三百四十九贯,总额为六十九万二千八百八十五贯。上供、留州、送使的比例约是44:28:28。可见南方上供数额远远不止三分之一,几乎占一半,远远高于北方藩镇。当然这也说明江南作为唐廷的“钱袋子”由来已久、名副其实。
而营田则是方镇两税收入之外的另一个重要收入来源。唐代藩镇营田有两种情况:一种是营田所得可抵预算中的本镇军资或度支所拨衣粮,如大和三年(829)五月中书门下奏称,观察使若上陈刺史政迹,“须指实而言”、“如称营田课则所效,须云本合得若干万石,在任已来加若干万石。其所配斛斗便请准数落下,支所供本道本军斛斗数。如不是供本军本道解斗,则申所司收管支遣,以凭考核。”于此可见营田收入要么抵充军粮,要么申报有司收管。对于这类性质的营田,落镇是没有热心的。他们认为:“疲兵于陇亩,缓急非所用也。”
另外一种情况下的营田收入可以为地方自己支配。《资治通鉴》有载:“诸将言于秦成防御使李承勋曰:明公开营田,置使府,拥万兵,仰给度支,将士无战守之劳,有耕市之利。”所谓“耕市之利,即指“营田之利”和“关市之利。”秦成防御使军队既“仰给度支’,而又有“耕市之利。”可见其营田收入是完全由本镇支配的。穆宗元和十五年二月诏在诸道除边军营田外,其军粮既取正税米分给,其所管营田自合军中资用、不合取百姓营田,并以疮地迥换百姓肥浓地。其军中如要营田,任取食粮健卒,而不得辄妄招召。”这条诏书说明,朝廷对“其军粮既取正税米分给”的内地诸军营田并不怎么感兴趣,故说“如要营田,任取食粮健卒”。因为这些营田完全是归“军中资用”的。唯一的问题是这类屯田究竟有多少。以河中而言,因为蒲、晋、绛三州农业发展比较好,在后世山西省也是主要的农产区,所以营田较多,收益也比较可观,赡军不仅充足,而且有余。
营田所收为实物,还有一些征敛钱货的杂税收入,主要有盐铁、茶税、酒税、商税等,而譬如河中有两池盐场,因此盐税是相当大的一笔收入。除此之外,还有一个可大可小的收入,便是自行经商。
很多人只知中国古代一直重农抑商,但却不知道唐代的开放以及到了古代的巅峰,连各藩镇自己都有商业收入。因为诸道藩镇不仅征商税商,自己还经商。
大历十四年十月有敕:“令王公百官及天下长吏,无得与人争利,先于扬州置邸肆贸易者罢之。先是,诸道节度、观察使以广陵当南北大冲,百货所集,多以军储贸贩,别置邸肆,名托军用,实私其利焉。”
这里的“名托军用,实私其利焉”,固然是对藩帅假公济私的揭露,但同时又从侧面反映出,若是出于“军用”,是可以置邸“贸贩”的。这是建中以前的情况。两税法以后的例子也有。如文宗开成时汴州节度使李绅“上言于本州置利润楼店”,尽管“议者以与下争利,非长者所宜”,还是获得了皇帝的同意。另外还有“官沽”,即由官府卖酒,实际上一也是一种商业活动。大和元年(827)江西观察使李宪曾“以军用不足,奏请禁百姓造酒,官中自沽。”这已是藩镇自己垄断酒的生产和销售了。刘从谏也曾在泽潞“卖铁、煮盐。”又利用商人贩易取利,“大商皆假以牙职,使通好诸道,因为贩易。”
实际上这就是后世国家资本主义式的一种财富控制办法,有些像国家垄断,这个事情李曜熟悉得不能再熟悉。
当然有收入就有支出,两税法时期藩镇的财政支出大体可划分为两大类,第一大类是在“长行旨”条内具体载明的分配项目,主要有上供、供军、官